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72 清深国院规,,2026,72〔清深国院规,,2026,72〕清深国院规,,2026,72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6-05 施行日期:2026-06-05 主责机构:培养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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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学科研机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

经二〇二六年第二十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6月1日)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清华大学章程》《清华大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统称研究院)设立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

第三条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研究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实施方案;

(二)研究讨论研究院研究生招生项目设置调整、招生改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研究院各类型研究生招生目录、实施细则;

(四)研究制定研究院研究生招生考核工作方案,遴选命题、评卷、材料审核、面试等研究生招生专家;

(五)研究提出研究院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复试)及拟录取名单;

(六)调查处理研究院研究生招生相关异议;

(七)对研究院人才培养、招生队伍建设等方面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八)研究讨论、审议确定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人数及成员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等决策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组长由研究院正职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研究生教育的副职担任,成员应当包括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当及时提交培养处备案。

第五条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六条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年排次。

第七条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副组长应当出席全体会议,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组长请假。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全体会议。

第八条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审议讨论事项与参会人员本人和亲属等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利害关系的,相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过程、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等,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所有参会成员确认后由组长审定签发。研究院研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应当在相应年度招生工作结束前及时提交培养处备案。

第十一条 培养处应当对本规程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并定期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监督结果。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培养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72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学科研机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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