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4月27日)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借票据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深财规〔2023〕4号)、《清华大学预借票据管理办法》(清财发〔2025〕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二级单位,因经济业务活动需要向财务办公室预借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原则上实行资金先到账、后开票的方式。如合作方在资金未付前需要学院事先开具票据的,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办理预借票据申请手续。
第四条 预借票据基本规定
(一)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一份合同可以预借一次票据,在前次所借票据回款或冲红后,方可再次进行预借票据。
(二)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未核销的预借票据上限不得超过6张,特殊情况下,超过上限再次预借票据的,项目负责人需向财务办提出申请,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预借票据担保申请表”,按照预借票据金额提供相应担保,担保上限为50万元,担保项目需为横向科研发展金项目或横向项目,申请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各二级单位、财务办公室审批后,财务办公室冻结担保项目经费,予以预借票据。
(三)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预借票据所对应的资金在三个月内且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部汇入学校账户。
(四)若预借票据涉及资金在承诺到款期内不能到账,或因合同终止等原因对方单位确定不能付款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对方单位沟通确认,联系财务办公室冲红票据。
第五条 预借票据类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及经费性质可以预借的票据类型有“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预借票据需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系统完成科研项目立项后申请。
(二)其他经费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预借“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原则上需提供学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关合同(协议)。
第六条 财务办公室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开具票据,票据所开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署单位名称或合同所约定付款方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妥善保管所借电子票据,并及时传递给付款单位。
第八条 根据税务部门规定,开具应税收入发票时必须及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项目负责人在预借“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足额用于垫支增值税及附加的横向科研发展金项目或横向项目等财务项目号。待预借票据对应的项目经费到账后,应缴税费从对应的项目经费内列支,前期垫支的增值税及附加原渠道退回。
第九条 对于现代服务业的“四技”免税项目,预借发票时须先办理免税认定手续,再开具免税发票。开具免税发票时,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如超出合同有效期,需在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有效期之后,再开具免税发票。免税发票只能开具“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预借票据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款项催收、经费入账或票据冲红负责。
第十一条 因款项长期未到账,经税务机关稽查核实后如按虚开增值税发票定性处理,相关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预借票据的监管,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催回应收款项或配合财务办公室冲红预借票据。
第十三条 财务办公室定期对预借发票进行清理和核对,并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相关二级单位。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12月21日之后不再办理预借票据,次年1月1日恢复借票。对于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到款(质保金除外)的预借票据,财务办公室将对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属二级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到款,财务办公室将定期将预借票据情况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应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催款,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项目负责人有责任要求合同甲方配合财务办公室办理预借票据冲红。
(二)逾期一年未到款且不冲红票据的,原则上不予借票,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票据的,项目负责人需向财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预借票据担保申请表”,按照预借票据金额提供相应担保,担保上限为50万元,担保项目需为横向科研发展金项目或横向项目,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属二级单位、财务办公室审批后,财务办公室冻结担保项目经费,方可预借票据。
(三)逾期三年未到款且未冲红票据的,不予借票。针对确实无法到款的预借票据,项目负责人应向财务办公室提出预借票据核销申请,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经所属二级单位、财务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核销。待借票核销后,方可重新预借票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70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预借票据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