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二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6月15日)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数据管理工作,促进数据全面共享与科学统筹利用,保障数据安全,支撑人工智能赋能学院高质量发展,提升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清华大学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依法依规依约采集自学院各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汇聚纳入全院数据平台统筹使用的各类管理数据,以及相关党政职能部门或支撑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托信息系统产生或获取的、供全院范围使用的各类管理数据。主要包括:学院概况数据、综合办公数据、学生基础数据、学生管理数据、教职工基础数据、教职工管理数据、干部管理数据、教务数据、教学资源数据、教学质量与评价数据、科研管理数据、财务管理数据、资产管理数据、党建德育数据、境外事务管理数据、校友服务数据、后勤服务管理数据等。
学院对前款所明确的数据有权依法依规依约持有并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非涉密数据的编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关键活动以及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
学院涉密数据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第四条 学院数据管理坚持统筹集约、归口管理、有序共享,坚持统一标准、合规使用、安全可控。
第五条 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数据管理工作,重要事项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归口负责学院数据管理工作,同时具体承担学院数据管理技术支撑服务保障任务。
第七条 各管理服务机构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院数据具体管理工作,依法依规依约组织采集、提供数据。
第八条 学院依托统一建设管理的全院数据平台开展学院数据管理工作,统筹实现对学院数据的编目管理、汇聚整合、共享开放、质量评估、安全管控。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师生员工通过全院数据平台依法依规依约按照授权使用学院数据。
第十条 学院数据管理及全院数据平台建设、相关信息系统设计开发等,统一执行相关的学院数据标准。
学院数据标准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研制并推进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学院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条件等信息。
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数据目录编制与管理工作,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在此基础上校核汇总形成学院数据目录并在全院数据平台发布。
学院数据目录以及管理服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数据目录应当及时在全院数据平台中动态更新,确保准确、完整、合规。
第十二条 学院数据应当依法依规依约进行采集。
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组织采集职责范围内的数据。对于列入学院数据目录、可通过全院数据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能够从市场获取的数据,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统计数据的采集执行统计相关规定。
面向师生员工采集数据,应当明确采集使用目的、方式、范围。
第十三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学院数据汇聚规范,并牵头组织管理服务机构向全院数据平台汇聚数据。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进行更新,保障所汇聚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四条 学院数据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在校内及院内充分共享。学院数据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供给各二级单位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相关二级单位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明确不能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确定职责范围内的数据共享类型,不得阻碍学院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学院数据依法依规依约统一通过全院数据平台进行共享。
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数据的,通过全院数据平台备案后共享使用。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数据的,经提供数据的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通过全院数据平台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全院数据平台面向师生员工有序开放相关数据。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收集师生员工的数据使用需求,依法依规对拟开放数据进行安全保密审查,通过全院数据平台提供数据开放服务。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师生员工应当加强对共享使用数据和所获取的开放数据的管理,依法依规依约按照授权合理安全地使用数据,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方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院数据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十九条 学院数据原则上应当存储于校园网环境。学院对数据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备份相关管理数据,确保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使用等的安全。
学院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当遵守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涉及个人信息类数据的管理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数据管理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作为数据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单位数据共享等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二级单位信息化考核指标。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总结学院数据管理工作,并通过学院数据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向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清深国院规〔2026〕75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数据管理办法(试行).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