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第八次党政联席会(2024年9月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校外产学研空间的管理,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及产学研合作等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产学研空间”(以下简称空间),是指位于学院校区范围之外,通过购买、租赁、捐赠或其他方式合法获得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或运营权,并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教育培训、产学研合作等相关活动的房屋建筑等。
第三条 校外产学研空间遵循科学配置、合法使用、统一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优先保障与学院战略方向、发展规划相匹配的项目或机构的用房需求,实行“申请-评审”制,在使用过程中动态跟踪和适时调整。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房屋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房屋领导小组)作为空间管理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空间使用规划、调配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重大事项报党政联席会审议。总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务办)作为房屋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归口负责学院空间管理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校外产学研空间实行“总务办空间管理、使用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双重管理模式。
总务办归口负责空间的场地管理与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空间的入驻申请进行评审;负责空间日常使用相关费用核算、账单发送,以及对空间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等。
科研处、培养处等学院职能部门及各教学科研机构作为空间的使用管理部门,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管理通过本部门引进并使用空间的各项目或机构,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空间内属于学院产权的资产管理清查工作。
第七条 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办)根据总务办提供的应收账单,负责空间相关的费用收取、核对以及票据开具。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校外产学研空间应根据学院空间资源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原则上优先用于学校和学院科研机构及共享平台建设、科研成果转化、教育培训、产学研合作等相关事项,特殊情况需由使用管理部门报房屋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如机构或个人申请使用空间,需向使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校外产学研空间用房申请表》(附件1)。
使用管理部门根据书面申请,结合空间整体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总务办组织入驻评审。
评审完成后,用房机构或个人、使用管理部门、总务办签订房屋使用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用房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按时入驻。因特殊原因延迟入驻的,空间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用房机构或个人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延迟入驻原因及实际入驻时间,提交总务办。若延迟入驻超过1个月,为确保空间利用率,由总务办报请房屋领导小组审议后收回原空间。
用房机构或个人需对分配空间进行装修改造的,装修改造时间计入入驻时间。
第十一条 用房机构或个人应严格按照三方协议内容使用空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要求和学院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环保等工作,并接受学院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用房机构或个人对分配空间有装修改造需求的,需向使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总务办报空间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用房机构或个人应承担空间使用相关费用,包括科技服务费、资源调节费、水电空调能耗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空间及设施设备修缮维护费等。其中,科技服务费、资源调节费参考深圳市相关标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执行;水电费记表读数收取;空调能耗费按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执行;物业管理费按分配空间的建筑面积分摊。
获得施工许可的空间装修改造,可享受不超过2个月的资源调节费减免。
第四章 退还与交接
第十四条 如用房机构或个人退出空间,需向使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校外产学研空间退场登记表》(附件2),由使用管理部门会同总务办、财务办、物业管理单位等,对拟退出空间的使用情况、费用情况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由总务办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 退还校外产学研空间的,所腾退空间交回学院由总务办统一管理,使用管理部门如需使用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退出空间的现场清理需在提交退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由总务办、使用管理部门会同物业方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七条 退还校外产学研空间的,空间内归属学院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管理部门会同物业单位负责保管,使用管理部门需按照学院清查要求完成资产盘点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退出产学研空间:
(一)从事违法违规业务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或欠费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三)从事与空间整体规划或与用房协议无关业务的;
(四)因政策要求或合同期限等原因必须退出的;
(五)其他无法实现使用效能或不符合使用规范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问责
第十九条 总务办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使用管理部门引进项目或机构开展空间使用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空间使用效率、经费缴纳情况、预定指标完成情况等。总务办负责汇总考核情况,形成空间使用报告,报房屋领导小组审议。
空间使用绩效考核结果纳入使用管理部门的年终考核依据予以考量。
第二十条 用房机构或个人应依法依规使用空间,在使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使用管理部门督促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学院收回空间,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使用的;
(二)虚报面积、使用人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空间使用功能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五)未经许可利用空间进行法人单位注册的;
(六)擅自将空间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挪作他用;
(七)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等非办公用途;
(八)其他不符合政府和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用房机构或个人自行整改,不得毁损原房屋结构及功能。若需通过工程项目才能完成整改的,由使用管理部门向总务办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暂行期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