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院务会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3,16 清深国院规,,2023,16〔清深国院规,,2023,16〕清深国院规,,2023,16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4-01-09 施行日期:2024-01-09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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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二〇二一年第三十一次院务会(202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第二十九次院务会(202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健全学院资产管理体系,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清校发〔202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院直接支配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通过调拨(划转)、购置、建造、生产、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其中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单位价值500元(含)以上且批量购买超过10件(含)的家具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同时,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院国资委”)统筹协调院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归口负责相关工作,其中:

(一)仪器设备、家具的管理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

(二)车辆资产的管理由总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务办”)负责;

(三)图书管理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

(四)其他学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由院国资委研究后报学院决定。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工作人员队伍;

(三)具体组织开展归口管理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处置等相关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批报备手续;

(四)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权属管理,办理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和变更登记;

(五)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数据维护管理,实施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六)指导监督使用部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对归口管理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组织使用部门对归口管理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开展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学院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院、使用部门(含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等)二级管理。使用部门是学院资产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使用部门应至少明确1名资产管理员和1名部门资产主管负责人,在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一)使用部门资产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为:

1.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在管理中心备案,督促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完成工作交接;

2.审核本部门固定资产院外使用、调拨、交接及领用人变更等业务;

3.审核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捐赠、报损等业务;

4.审核确认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结果;

5.组织本部门损毁、损坏及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认定,并督促责任人执行赔偿;

6.配合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核查、审计工作,并审核相关资料。

(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熟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监督维护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新增

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审核本部门新增资产卡片信息,监督资产及时建账并督促领用人粘贴资产标签。

2.日常管理

(1)定期盘点本部门资产,做到账、卡、物相符;

(2)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人、存放地点发生变动时,审核/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本部门资产账实相符;

(3)办理/审核资产在院外使用、调拨、维修、处置等事项;

(4)配合管理中心做好资产清查等工作。

(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时数据收集和上报;

(6)负责深圳市相关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信息上传和下架相关工作;

(7)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部署的大型仪器设备核查,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情况的审计工作等。

3.资产管理员变动

(1)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调离人后走”的原则。交接时要核对系统资产信息、清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有异常情况的要做出说明,并报管理中心处理。

(2)资产管理员变动时,须重新向管理中心备案。

(三)资产领用人具体承担资产管理和使用责任,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避免资产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具体为:

1.资产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建账、报账手续;

2. 资产建账后及时粘贴资产标签;

3. 资产的妥善保管及日常管理;

4.配合资产管理员资产清查,并对结果负直接责任;

5.损坏、损毁及丢失资产负赔偿责任;

6.退休或离院时完成其领用资产的清退;

7.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的登记、统计。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定期对账,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新增与价值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新增固定资产,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及时建账。

第十二条 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固定资产入账分类标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编号由管理中心制定,其他部门不得自行编制。

第十三条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的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都要入账,不得账外滞留,做到账物相符,不重不漏。

单价不足规定限额的属于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依托系统(资产管理系统、小额直采商城等)自行负责该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出入库管理、定期盘点等。

学院公共经费购置的单位价值500元(含)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批量购买未达10件的家具,不计入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在资产处置后及时销账。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员通过系统对本部门资产账进行维护管理,并进行资产数据统计和分析。

第十五条 领用人应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及时建账。资产的采购、验收按照院内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已建账的固定资产应在1个月内完成报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状态发生变化时(如使用部门、领用人、存放地点等),领用人应在7日内通过系统完成资产信息的更新或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中资产的领用人应为学院教师或院聘职工,存放地点一般应为学院园区内具体地址。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员应监督资产标签及时、准确粘贴到固定资产表面以备查。

第十八条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不得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因增加、改良、减少、拆除等而形成资产价值变动的;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估价值计价入账的资产进行调整的;

(四)发现原资产记账差错并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

(五)组织清查盘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并经认定的。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财务部门按照管理中心的数据,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照学院执行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入账的计价和折旧原则,依照学院执行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深圳市、教育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学院固定资产总账。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清查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做好资产的出库入库、领用登记及日常保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 院内部门间借用固定资产要签署正式借据。

第二十四条 本着节约优先、有效利旧的原则,学院办公家具的管理应与空间管理相结合,即空间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变更时须同步完成该空间内办公家具的交接。

(一)使用项目经费自行购置的家具,在领用人办理离院手续时,使用部门应监督其完成资产交接、领用人变更手续;当实验室搬迁时,使用部门应同步统筹好部门资产的搬迁事宜,杜绝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

(二)使用院公共经费购置的家具,当空间的使用人/使用部门发生变化时,资产原使用部门应充分利旧,部门内部继续调配使用该空间内家具。因客观原因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原则上该空间原使用部门应及时与新使用部门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如未确定新的空间使用部门,则由总务办接收该空间内家具。

(三)院内公共区间(楼宇内)的资产使用部门,原则上应为该空间或就近空间的使用部门。总务办原则上为院内公共区间(楼宇外)资产的使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 领用人清理的闲置固定资产,可纳入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调剂平台,供院内有需要的师生领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在完成调剂调拨前,仍由领用人保管保存。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院内跨部门调拨,资产原部门(领用人)应及时在系统完成资产调拨手续,并同步完成实物交接,保证账实相符。管理中心审批后系统中的资产账将调拨转入新部门。

第二十七条 资产领用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主管资产负责人如调离、退休等原因离院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应当对所领用、负责的资产在系统内完成清退、对实物进行交接,所有工作完成后方可离院。

第二十八条 使用部门需对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或特种设备等配专人负责日常保管与维护,建立使用、维修、保养等登记制度,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单价5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在满足学院需要的基础上,按照海关、深圳市等上级部门的要求实行开放共享,并做好记录。具体管理依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海关监管期内的资产应当在报备地点按照海关审批要求使用,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改变使用地点,须向管理中心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深圳海关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部门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与校准,凡不符合检定标准的应暂时停用,待修复后方可再次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认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及院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涉密资产的保管使用,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及院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每年或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具体实施依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院外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原则上只能在院内使用,不得移出院外。确需移至院外使用的,使用部门须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依照权限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固定资产在院外使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学院师生为主要使用人,因项目合作、实验场景特殊要求等原因需要将资产移至院外使用的(以下简称“在外使用”);

(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主要使用人,出租、出借学院资产的(以下简称“出租、出借”)。

第三十六条 在院外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在外使用的,使用部门应当在系统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管理中心、主管院领导逐级审批;

(二)对外出租、出借的,使用部门应当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提交管理中心核验,报院国资委审议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在外使用

(一)固定资产原则上只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可在外使用:

1.清华大学或其下属单位;

2.与学院有合作项目的单位或企业;

3.实验室因校园内不具备实验开展条件或实验场景特殊要求,租用院外场地进行科研实验的。

(二)申请在外使用的资料包括“在外使用必要性说明”(线上填写)及以下:

1.在清华大学或其下属单位使用的,须提供使用证明函;

2.在项目合作单位或企业使用的,须提供项目合作证明及仪器设备使用协议或场地使用证明;

3.在院外租用场地实验的,须提供场地租赁合同。

(三)申请在外使用的时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移出到项目合作单位的,不得超过项目合作的有效时间;

2.实验室租用院外场地的,不得超过场地租赁合同有效期。

(四)在外使用的固定资产,超过备案归还的时间还需继续在外使用的,应及时在系统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项目有效时间、场地租赁合同有效期。在外使用的固定资产逾期不还的,使用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追回。

(五)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员对在外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监管责任,资产领用人负直接责任,保证如期收回。若资产在外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零配件丢失以及质量性能下降等情况,使用部门负责追索经济损失。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移回院内时在系统办理归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一)学院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和担保。确有特殊需求进行出租、出借给外单位的,应当在保证院内使用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条款审批权限通过后方可执行。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不得出租、出借。

(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涉密固定资产只能在院内使用,不得移出院外,不得出租、出借。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的行为。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由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计提完折旧(摊销)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应计提完折旧(摊销)账面价值为“0”,且无法继续使用方可申请报废。未计提完折旧(摊销)的资产应从严控制报废、损失核销。

已计提完折旧(摊销)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院内审批程序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部门提交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再报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除车辆(不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辆,下同)、船舶、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后账面净值为“0”申请以报废方式进行处置的。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部门提交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后经院国资委集体决策同意,再报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1.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万元(不含)的,申请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的方式处置资产的

2.除车辆、船舶、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后账面净值不为“0”,且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万元(不含)申请报废方式进行处置的;

3.单笔金额低于200万元(不含)的损失核销(含盘亏)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部门提交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院国资委、院务会审批同意,再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1.车辆、船舶及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不论其计提折旧(摊销)情况、金额大小及采取何种处置方式;

2.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200万元(含)的,申请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的方式处置资产的;

3.除车辆、船舶、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未计提完折旧(摊销)且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200万元(含)申请报废的;

4.单笔金额高于200万元(含)的损失核销(含盘亏)的。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流程,详见《仪器设备报废流程》(附件1)。家具申请报废流程,详见《家具报废流程》(附件2)。

第四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损坏确需报废处置的,须经院内审批,并报深圳海关解除海关监管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使用部门上交管理中心的报废设备,实物需与申报资料完全一致,须保证其完整性、不可自行拆解零件,管理中心凭申报资料逐台清点回收。使用部门需自行将报废设备集中至指定仓库,由管理中心统一处置。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中心按批次将集中后的仪器设备统一移交给深圳市指定统一回收平台。

第四十八条 家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管理中心复核查验后,根据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报废执行方式。

第四十九条 捐赠院外单位的固定资产,捐赠部门须填写《固定资产捐赠申请单》(附件3)等材料交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后,管理中心负责销除资产账,财务办负责销除对应资金账。

第五十一条 医疗设备及其他有毒有害或涉密等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设备的处置,依照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内条款将按照深圳市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实时调整实施。


第七章 损坏或遗失

第五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发生损坏、遗失的事故后,使用部门应查证追责。属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并作经济赔偿。属非责任事故的,要研究事故原因,改进工作,防止再次发生,查证结果形成详细说明报告及责任认定书,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签字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完成院内审批程序后,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相关责任人追索,依照深圳市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第五十四条 赔偿金额按照清华大学、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下列情况:

(一)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坏、遗失的资产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合理折旧。

第五十五条 赔偿费的缴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缴款有困难,可申请分期或缓期缴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员、资产领用人不明确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无保证时,管理中心有权利冻结其资产采购、建账或处置。

第五十七条 资产管理人员按照学院岗位有关规定落实轮岗要求。

第五十八条 软件资产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仪器设备报废流程.docx

附件2 家具报废流程.docx

附件3 固定资产捐赠申请单.docx

 清深国院规〔2023〕16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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