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七年第三次院务会(2017年4月7日)审议通过,
二〇一八年第八次院务会(2018年7月16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〇年第十四次院务会(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修订,
二〇二一年第十八次院务会(2021年7月5日)第三次修订,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院务会(2024年1月24日)第四次修订,
二〇二四年第十九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11月25日)第五次修订,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清华大学采购工作实施办法》《清华大学综合采购类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采购分为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其中货物类分为仪器设备和其他货物,不包含涉及技术安全的各类采购。
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教学、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等的设备和成品软件。仪器设备的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是否是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确定并负责。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三条 达到院定采购限额标准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纳入学院年度采购计划。
(一)二级单位作为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采购计划,经二级单位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采购需求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市场价格行情和相关配置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计划。
1.使用院经费单项预算超过院级采购限额的,还应组织使用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进行立项论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内容范围及规格标准、历史项目的对比、周边高校同类情况的对比进行审核讨论。
2.教学科研机构单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就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后续运营方案、运营人员配置、安全等问题,进行论证。
3.仪器设备采购根据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购置前查重评议。
(二)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集中受理、统筹协调采购计划,形成学院年度采购计划,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学院年度采购计划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其中采购项目属于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采购计划需调整相关立项安排的,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补采购计划的,应当及时申请报批。采购计划调整、临时增补计划的申请报批程序,参照执行集中申请报批程序。
第四条 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应当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一揽子公开本单位本年度的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需要提前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五条 采购审批
(一)除单项采购预算1万(不含)以下货物和服务外,均须在小额直采商城、智慧采购平台提交采购申请。小额直采订单视同采购申请。
(二)相关采购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院定限额以下的,由二级单位采购负责人审批。
2.单项采购预算院定限额(不含)以上的,经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二级单位采购负责人同意后,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和科研处审批。
3.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对采购申请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审定采购方式。
4.职能部门提出的单项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经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按上述权限审批。
5.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的采购项目,除须符合仪器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6.设备重量超过250公斤、工程类采购、在院外租用房屋或场地和涉及水、电以及房屋改造等的采购,相关内容须先由总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务办)进行审核,总务办同意后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按上述权限审批。
7.涉及网络、门禁、安防监控等弱电改造及网络服务(服务器托管)的采购,相关内容须先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进行审核,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同意后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按上述权限审批。
8.上述采购项目中需按本细则第四章采购需求管理要求做采购调查的,须完成采购需求审查后进行采购审批。
9.教学科研机构和职能部门使用院经费且单项采购预算5万元(含)以上、院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须先提交财务办公室确认经费额度,再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六条 达到院定采购限额标准及院定限额以下选用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行采购需求管理,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实施风险控制管理。
(一)在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并由二级单位、采购需求单位组织内控小组(至少三人)或组织专家论证(至少三人)或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其中,50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类采购和100万元及以上工程、服务及办公家具等货物类采购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组织论证,其他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
采购需求单位完成风险控制审查后,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将《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发送给财务、项目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进行审查,独立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须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一)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
(二)达到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的采购。
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时,采购需求单位需将需求提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至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采购文件初稿,采购需求单位、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采购文件,待审批通过后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即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设备配置标准按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学院按下述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一)采购方式选用原则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的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在小额直采商城直接采购,或按以下原则采购:
1.仪器设备类
(1)单项预算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直接采购;
(2)单项预算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选用比选或者询价采购;
(3)单项预算20万元(含)以上,院定限额以下的,选用比选或者竞争性谈判;
(4)单项预算院定限额(含)以上,选用公开招标,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在学院遴选的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中选择确定。
2.其他货物、服务和工程
(1)单项预算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需求单位直接采购;
(2)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1万元(含)以上、1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选用比选采购或者询价采购;
(2)单项预算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选用比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3)单项预算院定限额(含)以上,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在学院遴选的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中选择确定。
单项采购预算500万元(含)以上且采用评定分离评审方式的项目,需上报党政联席会议定标。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采购需求单位应发起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经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在采购信息门户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无其他供应商质疑,方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4.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委托招标主要用于预算在院定限额(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代理机构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在学院遴选的代理机构中选择确定。各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单位提供采购需求方案,并协助完成招标文件编制,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具体流程见附件7。
(2)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主要用于单项预算院定限额以下以竞争性谈判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或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提供采购需求方案,并协助二级单位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二级单位发布谈判采购公告或由采购需求单位向潜在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并由采购需求单位、二级单位及其他部门组成不少于3人的竞争性谈判小组按规定的时间及流程实施谈判,填写《谈判记录表》和《成交结果确认书》随合同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具体流程见附件8。
(3)网上比选
比选是指采购需求单位通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采购项目需求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和响应,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流程见附件9。
(4)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主要用于单项预算10万元(仪器设备类采购20万元)以下由采购需求单位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或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询价采购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通过电话、邮件、实地考察、文件询(报)价等多种方式按“货比三家”(三家或以上)的原则组织询价采购,保留询价记录单(含报价单及供应商资质文件,所有建设工程类采购、5万元(含)以上服务及货物类采购必须为加盖公章的报价文件),并填写《采购项目询价结果确认单》,随合同及《采购审批表》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具体流程见附件10。
(二)达到院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因情况特殊无法招标的,需按以下原则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为其他的采购方式。
1.达到院定限额标准但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因情况特殊无法招标的,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采购负责人、报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科研处处长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采购方式。
2.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因情况特殊无法招标的,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采购负责人、二级单位集体决策、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科研处处长、分管院领导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采购方式。
(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时,有效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符合下列情形的,由采购需求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依法转为其他方式采购:
1.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2.采购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3.采购程序符合规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经遴选产生,服务期限为1年。在服务期内评价为优质服务的,可续签合同,最多续签2次。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采购文件等的编制要求如下:
需求单位应当参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从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技术标准、商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评审方法等方面提出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体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应当依法依规落实国家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第十一条与学院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采购项目报价、竞争性谈判、投标。
以上采购中,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报价、竞争性谈判、投标。组织实施采购的部门负责查询核实。
违反规定的,相关采购报价、竞争性谈判响应、投标均无效。其他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审核。
第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经办人、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十三条采购需求单位、二级单位、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共同对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具体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进口产品审批
第十四条采购进口的非科研仪器设备的,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采购。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专家论证费用由采购需求单位支付。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已经组织专家论证的,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
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需存档。
第十五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外贸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办理进口货物的进口许可证和免税证明申报工作,组织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清关等工作;外贸代理公司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在学院遴选的代理公司中选择确定。
第七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工程类30天)内,采购需求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进行合同公告和备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录入合同,合同公告、备案完成后方可执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在小额直采商城采购的项目5万元(含)以上需签订合同,其他方式的采购合同签订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工程类、涉及技术安全项目(易制毒化学品、气瓶、气体管道安装)等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采购合同;
(二)设备、成品软件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须签订采购合同;
(三)其他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上须签订采购合同;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设备政府采购的按市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模板
学院采购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学院合同示范文本。涉及法律问题或有争议等的合同,应提交学院外聘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九条 经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备案)通过后的合同,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合同执行人)作为学院授权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按规定程序加盖合同专用章。
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对采购需求单位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归档。
第二十条 根据采购合同金额按以下权限执行审批:
(一)10万元以下的合同,二级单位承担审批责任。经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二级单位采购负责人同意后,报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二)10万元(含)以上、院定限额以下的合同,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三)院定限额(含)以上、100万元(仪器设备类2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四)经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30万元(仪器设备类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及其他重要项目的合同需经律师审核。
(四)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仪器设备类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其中,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设备执行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的合同,经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每年度深圳市财政局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单位和二级单位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 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合同在合同签订时还需填报《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招标活动廉政自查表》。
第八章 合同履约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一)工程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流程
1.合同签订后,采购需求单位向总务办提交相关资料并经总务办审查后取得《施工入场许可证明》,有序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进场前需要向总务办提交的资料包括:一是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含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已签订合同复印件、施工图纸(如有)、《施工安全责任书》、特种作业证(如有)、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二是建设方安全责任人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2.进场前,采购需求单位需对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及院内施工规定等教育,与施工单位一并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3.进场后,采购需求单位需安排专人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成本以及文明施工,并填写《工程巡查记录表》。总务办将安排专人与采购需求单位一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水电、消防检查。
4.完工后,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须成立包括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实际使用人在内的至少3位教职工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工程类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在小额直采商城、智慧采购平台确认验收结果,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验收报告还需二级单位采购负责人审核。以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的验收报告按第三十四条要求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
5.采购需求单位需根据合同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付款事宜。
(二)货物和服务类的实施及验收按以下流程进行:
所有的采购完成后都必须进行验收并留存相关验收资料。
1.合同验收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验收工作由二级单位、采购需求单位组织。
采购需求单位承担履约验收主体责任,二级单位承担验收审核工作,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承担验收监督工作。
2.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和技术质量。
(1)到货后,验收小组应与供应商共同开箱,如属于法检进口设备,必须在深圳海关施检时方可开箱。
(2)外观验收指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类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3)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内容、到货清单和实物(含样品)三者进行货物名称(中英文)、数量、品牌、型号、规格、配置、配件、产地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
(4)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3.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须成立包括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实际使用人(指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的使用人)在内的至少3位教职工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30万元(含)以上还需出具验收记录。验收报告、验收记录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验收完成后,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在小额直采商城、智慧采购平台确认验收合格,以其他方式采购的10万及以上项目的验收报告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30万及以上的须由验收小组成员根据验收情况在验收记录中签字确认,经二级单位采购负责人审核后的验收记录,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在智慧采购平台上传验收记录并确认验收合格,以其他方式采购的30万及以上的项目验收报告、验收记录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4.采购项目一般应在到货/服务完成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进口仪器设备类资产应在到港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
5.二级单位根据合同提醒采购需求单位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报二级单位。
6.验收时各采购需求单位如发现货物/服务与合同、技术协议等不符合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追责。
(1)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应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与供应商或外贸代理公司联系尽快补充或更换。
(2)若没有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和沟通,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可以不退货的,应及时与供应商商定补偿形式。
(3)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应予以拒收,并及时联系供应商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档案
验收记录是验收工作完成的主要依据,二级单位应当存档备查。
(一)验收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完整的档案,主要包括:
1.申请采购的批件(或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装箱单及清点记录、表观检查记录、图片、产品说明书及随设备送达的全部技术资料、《变更单》(如有);工程类还应包含《工程巡查记录表》(如有)、《施工安全责任书》、图纸(如有)、施工单位资质人员清单、《竣工图》(如有)(含电子版);
2.技术验收记录和技术验收报告;
3.商检、索赔过程中的文书资料;
4.验收工作的最终报告和正式签署的其它验收文件。
(二)在小额直采商城、智慧采购平台采购的,完成验收后,应在线完成验收确认,其他方式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以下资料须交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存档:
1.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份合同30万元(含)以上的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备的《验收报告》,单价3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单份合同30万元(含)以上的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备还需提交《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2.1万元(含)以上材料采购须提供送货单;
3.实验家具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采购需求单位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时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签订书面协议;无法协商解决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采购需求单位应当积极处理解决并及时向二级单位、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报告。如双方对验收结论有异议,应联系国家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凭证索赔。通过国家商检部门出证向外商索赔的,必须于外贸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或质保期终止前20天将索赔文件报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联系外贸公司对外交涉。
第二十七条 因未按时完成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不能索赔或被供应商索赔等情况而给学院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二级单位、采购需求单位负责处理,必要时向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汇报。学院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单位负责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建帐手续。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须根据合同规定及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付款事宜。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实验生物等涉及人身和环境公共安全的物品,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应遵守学院技术安全方面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购工作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和反映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及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职能部门和采购需求单位因失职影响工作,甚至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采购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执行过程中,如本细则提及的依据文件,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采购立项审批表
2.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附件2-1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仪器设备类适用).doc
附件2-3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服务及办公家具类).doc
3.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风险控制审查表
4.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表
5-1.进口论证操作规范
5-2.进口产品申请表
6.采购文件审批表
7.院内招标
8.竞争性谈判
9.网上比选
10.询价采购
11.仪器设备到货验收、报帐流程
12-1.国产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12-2.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12-3.服务及其他货物类验收报告
12-4.工程类验收报告
12-5.实验家具验收报告
13.仪器设备验收记录-30万元(含)以上
附件13-1 仪器设备验收记录_30万元(含)以上.docx
14.采购进口减免税货物承诺书
15.采购合同范本1-27
附件15-8会务服务合同(策划、住宿、餐饮、租车)模板.docx
附件15-11 办公家具等货物类合同模板(≥10万元).doc
16.合同管理审批、备案流程单
17.单一来源采购立项申请表
18.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19.施工入场许可证明
20.支付进度汇总表
21.工程巡查记录表
22.仪器设备类采购审批通过后后续工作流程


